来源:江苏法治报
□周君 古林
【案情】
2020年,史某驾驶其自有的重型自卸车辆在场地进行粮食卸货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粮食、机器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载明上述事实,并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史某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九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史某遂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加装、改装为由要求免责。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加装、改装并要求据此免责。对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现保险公司抗辩案涉车辆存在加装、改装情形并据此要求适用免责条款予以免责,则应就车辆存在加装或改装、该加装改装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免责情形进行举证。但其仅提供车辆照片,该照片虽显示车辆高度存在一定的变化,结合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可知,该车辆中加高的部分系因运送散装稻谷之需而由原告内置于车辆且可随时拆卸的铁皮箱,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车辆存在加装、改装或超载等情形,亦未认定事故的原因系该情形所致,保险公司仅依据照片抗辩车辆存在加装、改装要求适用免责条款而予以免责,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