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签订合同时,未履行相应的谨慎义务而导致合同不能得到履行,从而需承担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反反诚信原则、存在违约行为、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违反反诚信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适用。因此,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情况,不得向对方隐瞒重要的情况,否则会违反反诚信原则,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存在违约行为
除了违反反诚信原则外,还需要证明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指的是一方未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合同不能得到履行。例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若任意违反约定,均可构成违约行为。
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需要证明违反反诚信原则、存在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一方的违反行为或未履行义务而导致了对方的损失,因此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反诚信原则、存在违约行为、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谨慎义务,维护合同的公正、公平、平等原则。当缔约方未遵守上述义务,发生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对方损失时,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