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一种有力手段。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下是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适用本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快捷、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主体是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 行政处罚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行。
第七条 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对象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对象享有申辩权和复议权。
第十条 对于法定事由存在争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听证或者询问有关人员,征求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者执照先予以吊销、行政拘留、吊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吊销或者撤销机构代码证、强制清除、强制关闭等种类。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权利告知、听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复议和执行等环节。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实施机关、当事人、案由、事实、证据、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和期限、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效力、履行和期间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未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处罚有效期届满之前,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二次处罚。
第六章 申述和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的申诉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复审。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改正,或者自行改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行政机关适当赔偿。
第七章 性质、责任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监督和行政惩戒的结合。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机关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有权选择依法通过申述、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救济。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机关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人违反权限、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被告是否违法行使行政权利。
总之,行政处罚法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制度。本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行政处罚主体和对象、申述和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和监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