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贸易畅通,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要求对销售的所有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对于未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禁止销售、赠送或者用于广告宣传。
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应予以禁止销售和召回销售的措施。
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一、检验内容: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卫生性和环保性等。
二、检验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检验机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禁止销售和召回销售
一、禁止销售: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由有关部门没收,并处罚款。
二、召回销售:对于已经投放市场并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产品进行退换货。
三、召回程序:生产者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回销售,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召回信息,告知召回的理由、范围、措施及时限。
法律责任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生产者应当履行自主检测、检验履行的义务。生产者未履行检验检测义务,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对有关部门应当追究法律责任。